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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數位雷倩:美國媒體管制 從嚴格轉開放

匯流新聞網記者 顧海/綜合報導

在傳播領域,政府的角色一直動見觀瞻。最為人所熟知的,就是媒體為監督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的第四權。全國數位副董事長雷倩表示,為確保人民知之權力,言論與出版等自由被賦予憲法層次的保護,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我國憲法第十一條,而憲法的保障又成為政府「高度管制」意見市場的尚方寶劍。

雷倩提到,衛星廣播電視掛帥時代,進入意見市場的端點掌控在少數大企業手中,為了避免媒體所有權集中而影響意見市場的開放,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市場結構祭起了一系列的結構管制手段,如:禁止無線電視網製作節目、禁止外國人擁有媒體、同一市場禁止跨媒體經營、全國網擁有地方台不得超過一定比例等等。同時,換給了被高度管制的無線電視網「有線必載(must carry)」特殊保護。

由於衛星及廣播頻譜為稀缺資源,政府也可以藉特許執照的發放與換照對內容作政策引導,如:新聞必須獨立客觀,節目需符合地方公序良俗標準,廣告不得虛偽、不實、或誤導消費者等等。

相對的,電信與網路被視為「共同載具」(common carrier),管制的最高公共利益在於全民普遍公平近用(universal access),所使用的手段包括容許交互補貼、跨區經營,期以規模經濟達成最佳成本效益的覆蓋。

數位匯流時代,管理手段必須與時俱進。網路科技使得傳播的管道不再稀有,只要人們能公平的近用網路,即可達至言論市場的多元性。雷倩指出,以故美國通傳法在1982、1996、2003年三度大翻修,主要重點在「去結構管制」與建立「單一市場原則」。於是確保言論及出版等自由的手段由「政府結構管制」轉為「市場開放競爭」,管理的最高指導原則也由確保言論/意見市場的多元性,逐漸轉為確保普遍公平近用。

新聞照來源 tech.firstpost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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